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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時事  > 新聞專題 2019 年 04 月 07 日

恐被引渡到澳門 批評違反人權法 劉鑾雄入稟 反《逃犯條例》

本星期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修訂的《逃犯條例》,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爭議,繼商界表明憂慮,以及周日有逾五千二百人參與遊行示威後,再有重量級人物加入反《逃犯條例》。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年前被判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罪成,各判監五年三個月。由於港澳以往沒有引渡協議,二人一直未有再踏足澳門。

劉鑾雄本周一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裁定將他引渡至澳門的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保障公平審訊和被告人權利等的條文規定。入稟狀又指劉鑾雄因頑疾缺席澳門的審訊,但澳門法院仍繼續審訊並將他定罪,在當地法律下並無機會獲得全面而公平的重審機會。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周一透過資深大律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人稱「大劉」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本周一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等代表入稟高等法院,就《逃犯條例》修訂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副本已經送交律政司,暫列律政司司長為答辯一方。

根據入稟狀,代表大劉的一方要求法庭裁定將劉鑾雄引渡至澳門的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保障公平審訊和被告人權利等的條文規定。

申請人又認為,按照現時草擬方式,《逃犯條例》修訂不應具追溯力,任何在修訂生效前被定罪的人,都不應被移交至與港府無引渡協議的地區。另外,由於移交逃犯的程序牽涉多項《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若行政長官簽發證書移交個別逃犯的酌情權不受限制,便是違反逃犯的人權。

劉鑾雄指自己因頑疾纏身而缺席審訊,但澳門法院仍繼續審訊並將他定罪。

 

被判囚五年三個月

劉鑾雄與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在一四年因被裁定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罪成,在澳門同被判入獄五年三個月。由於香港和澳門並無引渡協議,劉鑾雄與羅傑承均缺席聆訊,並至今未有再踏足澳門。

惟香港政府近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令二人或有機會被引渡至澳門服刑,劉鑾雄遂作出反擊。入稟狀指,劉鑾雄因頑疾而缺席澳門的審訊,但澳門法院雖承認其缺席並非不合理,卻仍繼續審訊並將他定罪。在當地法律下,劉鑾雄無機會獲得全面而公平的重審機會。

入稟狀續指現時《逃犯條例》明文禁止將罪犯引渡至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故本地法例正保障劉鑾雄免因不公平審訊而要面對長時間監禁,劉鑾雄亦依賴此法例保障,與家人安居在港。惟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正是尋求以不符合本港憲法和普通法的條文,移除對劉鑾雄的此等保障。

申請人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條保障「涉及訴訟案件的人士,必須獲得平等和不偏不倚的對待」;而第十一條內亦保障被告人有出庭受審和答辯的權利。在劉鑾雄的案件,由於他不自願地缺席澳門的審訊,若港府將他移交澳門當局,將違反上述兩項條文的規定。

同案的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亦被判罪成,判囚五年三個月。

另外,普通法下的法例若無明文規定,一般不具追溯力,但港府現時有意將《逃犯條例》修訂至具有追溯效力,卻無標明追溯期限。當香港與其他司法地區簽訂引渡協議,必定表明追溯期限的同時,立法會卻無法弄清修訂草案所指的追溯力權限,或修訂法案如何影響本地居民,修訂草案勢將令立法者感到嚴重困惑。

本刊在截稿前向華人置業查詢,公司職員說不回應劉鑾雄的私人事宜。

事實上,大劉過去已多番重申「沒有做過任何不法行為」,一三年此案還未審結時,他曾公開回應,堅稱自己從無牽涉賄賂及洗黑錢,更狠發毒誓,「如果我有諗過或做過,不單止我,就連所有仔女都絕子絕孫。」

雖然社會上反對聲音不絕,特首林鄭月娥卻重申,不會收回有關條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