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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專欄  > 醫道 2010 年 10 月 26 日

岑信棠

港大醫學院臨床腫瘤學系榮譽教授,腫瘤專科醫生,行醫四分一世紀,親眼見證科技進步,癌症由不治之症,至大部分都有得醫。

重建信心

醫療保險最常被詬病的地方,是投保者得不到期望及應有的保障。導致期望不能達到的原因很多,例如大多數醫療保險也不會對精神科疾病及其相關治療提供承保;投保人並不清楚某醫療項目的一般收費,誤以為保單所提供的保障已經足夠支付相關醫療費用;但最常見的情況是投保者或負責銷售保單的經紀,沒有盡力探究保單條文的限制,例如保單所提供的住院保障規定投保人必需留院超過十二小時或在醫院過夜;投保人不能一筆過索償所有醫療支出,需要根據每項醫療項目如檢查費、手術費、醫生巡房費來索償,而個別項目有其最高索償額的;規限投保人在某特定時段內可索償的最高金額;又或需要在接受治療前向保險公司申請核准才能受保等等。

關於保險經紀對保單條文的含糊闡釋,不僅在銷售過程時出現,甚至在投保人申請索償時發生,例如不少癌症患者雖已購買危疾保險,卻仍然自掏腰包負責有關醫藥費,原因是保險經紀告訴他們,危疾並不包括不具侵犯性的腫瘤,於是早期癌症患者的腫瘤未出現遠端轉移、未侵犯淋巴結及附近組織,便被指不符合危疾的條件,可能有不少癌症患者因此被誤導而失去了應有的保障。從醫學角度來說,即使癌症病情尚屬早期,但腫瘤已經穿過基底膜(basement membrane)便屬於侵犯性腫瘤,是可以擴散至其他器官及侵犯其他組織並有可能致命的腫瘤,故此經紀口中所謂不符合危疾的定義是違反醫學知識的狡辯。事實上,所謂不具侵犯性腫瘤並不常見,都是原位癌而佔所有腫瘤個案少於0.5%,如子宮頸上皮內瘤(CIN)及乳腺原位癌(DCIS)。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擔,所以總有一些投保人毋須索償的,可是營運保險的人士便利用這個特點,有意無意間減低符合索償條件人士的數目,令保險的原意被扭曲。所以,要令大眾對自願醫保有信心,政府必須在自願醫保的保單條文上,修正上述的漏洞,尤其是政府承諾以五百億元鼓勵更多人參與醫保,所以也有責任監管保險公司,以免她們巧取豪奪。例如為了避免投保人濫用索償機制,自願醫保建議加入一些不鼓勵索償的條款,如當投保人在該年沒有提出索償可獲減免部分保費;又或投保人需要支付自付費(copayment),即是投保人需要負擔一定限額或比例的醫療費用。但這些條款卻可能令某些經濟能力較遜的投保人士(他們可能是這次自願醫保的主要參加者,因為經濟能力較好的往往已另購保險),選擇返回公營系統就醫,換言之保險公司淨賺保金,不用為投保者提供應有的醫療費,賺個盤滿缽滿。為了減少上述情況發生,其中一個可行的模式是如電燈、煤氣等公用事業實行利潤管制,當保險公司的盈利超逾某個容許的百分比後,便得把多出盈利的撥入基金作為醫療融資或日後發展之用。

此外,構思中的自願性醫保也有儲蓄成分,但這會令大家聯想到強積金的不愉快經歷,眼巴巴看着自己的血汗錢,被基金公司以行政費及較昂貴的投資費用等名目而扣除,與最初基金公司所預計的回報額有不少落差。如何避免自願醫保重蹈強積金的覆轍呢?或許可以把醫保儲蓄部分交由金融管理局投資及管理。金融管理局的職責是鞏固香港的金融系統及管理外匯基金,所以它其中一項工作是將外匯基金進行投資以增強儲備,而它多年來的成績叫人滿意,令外匯儲備一直處於穩健狀況,所以何不把醫保投資交由金管局負責,以減省額外及較昂貴的投資收費,至於行政工作則可由私人公司負責以確保靈活性。或許當中仍有不少技術性問題需要解決,但這並不代表此方法完全不可行。既然政府經過多重障礙後,終於踏出醫療融資的第一步,好應繼續一鼓作氣,掃除不利自願醫保推行的因素,讓它所提供的資金可輔助公帑維持本港的醫療系統處於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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